论一般人格理论的摒弃及替代
一般人格理论引入民法学,是在法律对人格权保护严重不周的情况下,出于填补法律漏洞之需的无奈之举,带有临时性和应急性.一般人格理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我国不存在适用一般人格理论的法律环境.一般人格无论是“权”还是“益”,人格权法均不应规定,法学理论也没有再保留一般人格概念的必要.在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进行专门立法背景下,真正在理论上具有意义的是从归类角度对人格利益展开典型性分析.
一般人格、人格利益、人格权、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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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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