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一般人格理论的摒弃及替代

引用
一般人格理论引入民法学,是在法律对人格权保护严重不周的情况下,出于填补法律漏洞之需的无奈之举,带有临时性和应急性.一般人格理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我国不存在适用一般人格理论的法律环境.一般人格无论是“权”还是“益”,人格权法均不应规定,法学理论也没有再保留一般人格概念的必要.在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进行专门立法背景下,真正在理论上具有意义的是从归类角度对人格利益展开典型性分析.

一般人格、人格利益、人格权、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

31

DF51(民法)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0-7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31

2013,31(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