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物与一般人格权的内在契合
人格物是一种新型物质形态,因其凸显人格利益而明显区别于普通之物,司法解释和实践已为人格物的确立及规则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并确立了透过物之形态实现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机制.但人格物所蕴含的人格利益并不为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所包容,经检视与探寻,若能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一开放性的人格权制度,则人格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当从一般人格权条款中得到合理支持,以补充传统民法理论于此规范之不足.相应地,人格物理论与制度体系的建构将为一般人格权的发展提供新的素材并促进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现代发展.
人格物、人格利益、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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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2BFX073;贵州大学文科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重大科研项目及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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