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行政的有限分立——晚清司法改革的内在理路
面对近世西域分权思想的传入及其对传统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冲击,晚清统治集团把革新司法权力运行体制与方式,推进以司法与行政相分立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施行预备立宪的基本思路和策略选择.在国权统一的模式下,晚清统治集团推行有限度的司法与行政之分立.然而,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对于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司法权限的界定并不清晰,遂引发了后来影响广泛的法部与大理院之间围绕司法权限而展开的激烈争论.这场部院司法权限之争,深刻地反映了司法独立理念与行政支配司法理念之间的价值冲突.晚清司法改革标志着新的近代型司法制度的出现,体现了近代中国法制与司法文明的历史进步.
晚清、司法改革、官制改革、法院编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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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92(法的理论(法学))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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