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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引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规定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制裁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的原则,对于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决定》列举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不同表现形式,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确定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决定、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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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2(法的理论(法学))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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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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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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