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外国法适用的上诉审查
最高法院位于一国司法体系的顶端,同时负有上诉终审裁判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最高法院是否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各国实践和理论分歧甚大,从中可以概括出三种基本模式:拒绝审查模式、有限审查模式和全面审查模式.从最高法院的上诉裁判功能出发,为落实当事人的上诉救济权利,尤其是在我国二审终审和法官对外国法的查明和确定拥有主导权的语境下,最高法院应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进行上诉审查.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并不割裂,相反两者具有实质关联,最高法院从其发展法律的功能出发,也应主动审查下级法院对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最高法院解释和适用外国法,有助于增进本国法律体系的包容和开放的精神.
外国法适用、最高法院、上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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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97(国际法)
南京大学985三期资助项目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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