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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标准制度的特定化——以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纳污红线制度为中心

引用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及纳污红线制度是对污水控制提出的更为严格的执法要求,它预期通过实施环境标准增进污水控制的绩效.当前的污水排放标准体系秉持统一化的控制思路,是以水功能区水体功能允许的最高排放值为控制标准,这种规制思路难以实现纳污红线的控制预期.要有针对性地引入特定化的污水控制标准,在既定水功能区划分基础上进行水体及相应排放标准的细化,在纳污总量核定中预留面源污染的空间,并且要针对个体污染源适用特定化标准.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纳污红线、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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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6(经济法、财政法)

教育部基金项目10YJC820071"环境侵权救济诉求下的环保法庭研究:制度绩效与内在机理"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助项目JB-SK1140"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的协同机制研究"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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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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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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