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的牵连性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
双务合同、给付义务、牵连性、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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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2XWD-S0301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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