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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目的主义的制定法解释方法——以美国法律过程学派的目的主义版本为中心的分析

引用
目的主义在美国主要指法律过程学派的哈特和萨克斯所提出的制定法解释理论.该理论反对传统制定法解释中的意义论和意图论,强调目的在制定法解释中的优先地位及解释者对制定法目的的建构,要求以能最佳实现目的的方式来确定制定法文本的意义,并对解释施加文本规约意义和“清楚陈述的既定政策”的限制.目的主义的吸引力在于既赋予解释者更新、发展制定法的任务,以合作者的姿态参与公共政策的生产过程,又竭力避免非民选的司法机关作出争议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

制定法解释、目的主义、规约意义、清楚陈述的既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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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1(司法制度)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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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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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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