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兼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相关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三网融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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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民法)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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