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之改良与保全机制之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的思考
《民诉法修改决定》的通过,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改良与完善。具体就回避制度而言,除在回避事由等方面明显更趋周密外,没有适时借鉴、吸收"依职权裁定回避"之适宜方式,显为此次修法之不足;就保全机制的完善来讲,"财产保全"概念之弃用与"保全"用语之"上位",显然使得与财产保全平行之"行为保全"有了容身之所,但从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共同之目的,以及二者与证据保全之逻辑关系来看,似以"执行保全"来指代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更加合理。
民诉法修改、回避制度、保全机制
30
D925.1(中国法律)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59-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