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保护理论及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设计
权利外观保护理论产生于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向过程中。现代民法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来对待,其构成中的共性因素包括事实上之外观、善意、实施交易法律行为,而"本人与因"只宜作为具体规则设计时可酌情考量的个性因素。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部分规定权利外观保护的一般条款,建议表述为:"第三人合理信赖权利外观而与非真实权利人为法律行为时,其依据该法律行为所取得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适用中应遵循穷尽原则,并关注其配套机制的构建和运用。
权利外观、外观事实、善意、一般条款、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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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FX07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YWF-10-06-015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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