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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诉讼发生的社会机理与政治架构

引用
参与式诉讼在我国的出现,是社会自身演化的结果。它是由案件当事人、媒体、律师等各种社会主体通过公众参与活动形成的社会合力促生出来的,具有参与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我国权力结构模式的不足,是一种新型制度推进机制,对于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制度问题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为充分实现它的价值,需要从审判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当事人资助基金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参与式诉讼、社会机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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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诉讼法)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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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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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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