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与实用主义后果论——基于“法治”理念的一个检讨
从裁判方法的视角来看,中国能动司法命题所倾向的实用主义后果论对"依法裁判"的法治理念构成了挑战。实用主义后果论强调司法裁判要"解决问题",而不关心如何依据制定法或先例来解决问题。作为一种没有法治观的裁判方法,它颠覆了法治的逻辑,使我们失去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治理念进行价值诠释的机会。此外,即便强调能动司法所主张的后果是"让人民满意",并由此通过民主和法治的内在关系来作出辩护,其也忽视了民主审议观念中的规范性共识与经验性共识的区别;另一方面,把能动司法和实用主义后果论限于疑难案件的辩护方式同样是失败的,疑难案件并不是我们放弃依法裁判的当然理由,其反而要求我们进一步反思依法裁判和法治的重要性,从而确证妥当的裁判方法。
能动司法、实用主义后果论、法治、价值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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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法律的内在价值与司法解释互动研究”11DFXJ02
2012-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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