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书面证言处理的路径选择
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书面证言、传闻证据、直接言词
30
DF713(诉讼法)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9-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