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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的“意义”探析与内容重构

引用
公共服务内容及其体系的界定是进行公共服务立法的前提,而公共服务的不同意义层次决定了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体系。按照服务的对象来分,其意义主要有个人意义、社会意义和变迁意义三个方面。它们分别决定公共服务内容,其体系涵盖基础性公共服务、调适性公共服务和演化性公共服务三个方面,每一个方面都涵盖有具体内容和制度要求;并重构了一个新的公共服务内容体系,明晰了公共服务的功能、使命和立法要求。因此,深入回答了公共服务立法的内容体系如何构建,公共服务供给增加与社会持续发展,公共服务职能如何可以和可能统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政府职能等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以为我国的公共服务立法提供新的视角和参考。

公共服务、意义、内容、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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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FX009;中南大学前沿研究重大项目201024100001;中南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人文社科杰出青年人才项目2011RWSK010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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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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