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Rightto Honour”的比较法考察
《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受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7条的影响。但从作为人格权理论源头的罗马法的actioiniuriarum,到对人格利益保护持不同态度的法国法和德国法,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前苏联法,均将honour作为人的主观自我认知。Honour强调了人在自我认知上的差异性。在当代,honour这种差异性人格利益逐渐让位于强调平等性的人格尊严(dignity)。在大陆法系法律语言环境中,honour从不是以“荣誉称号”为内容的人格利益,《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缺乏比较法基础。
荣誉权、比较法、人格利益、自我认知、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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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2(法的理论(法学))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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