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善、理性化与法的规范性——以哈特理论为中心的反省
法律的规范性是法律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并且学者通常以“应当”作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然而,如果进一步追问何谓“应当”,那么就会逐渐引出“可辩护性”的概念。哈特的法律理论之所以是重要的,就因为是他首先意识到可辩护性的重要意义。不过,可辩护性背后隐含着“道德善”的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是错误的?并不必然,要想系统说明应当、可辩护性与道德善这三个概念,就必须借助对于“理性化框架”的整体说明,而法律实证主义在这其中就存在着诸种成立的可能性。
规范性、哈特、应当、可辩护性、道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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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82(法的理论(法学))
永同益法哲学基金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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