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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引用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要件、罪过形式、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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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7(刑法)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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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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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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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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