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
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人民调解协议、和解契约、司法确认、非讼程序、强制执行力
30
DF72(诉讼法)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4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