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而不同:论物名权及其对物权结构之完善
人有人名,可得成立姓名权;物有物名,亦得成立物名权。物名即物之名号,物名权是对物名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名权是符号物权,其衍生于实体物权,又与之有所不同,是对物权结构的丰富和完善。符号物权与实体物权和而不同、相辅相成,共同表述物权的整体价值和功能。
物名权、物权、冠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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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2008437;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12YS071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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