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探析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对于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但制定该办法的理论依据不充分,没有解决《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内容重合问题,没有明确付酬对象,也没有设计合理的付酬计算方式,付酬减免的范围也有限。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经验,对《著作权法》及该付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播放、录音制品、作品、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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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1JJD820004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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