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刑法学中的过度类型化思维
在刑法学中,类型化思维本来是必要的。但是,轻视乃至无视概念式思维容易形成过度类型化思维。刑法学中的过度类型化思维模糊事物的质的区别或事物的界限,而倡导以“量”的过渡来认定事物的类型。刑法学中的过度类型化思维在容易助长过度司法能动主义之中而有着破坏罪刑法定原则和危及刑事法治和整个法治之险。因此,在刑法学中,过度类型化思维需要概念式思维予以节制,以达成概念式思维和类型化思维的并重,从而更好地助益于刑事法治和整个法治。
刑法学、类型化思维、概念式思维、第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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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12-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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