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投资仲裁中贿赂行为的证明标准
对于贿赂行为的证明标准,国际投资仲裁庭的倾向是从回避到明确借鉴传统商事仲裁中的"更高证明标准"。然而,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存在较大的区别。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传统理由及潜在动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采用"更高证明标准"的法律依据不足。建议中国在BIT中将贿赂作为不可仲裁的投资争端事项之一加以规定,或者明确规定应采纳的证明标准。如中国作为被申请方参加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应该主动与仲裁庭讨论关于贿赂的证明标准问题,以争取有利条件。
国际投资仲裁、贿赂行为、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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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4(国际法)
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青年项目10YJA820105;2010年厦门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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