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设计
作为商标这一符号的所指,商誉乃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传统商标转让规则,无论要求商标连同商誉转让抑或允许其单独转让,其表述本身就背离了符号学基本原理,在适用过程中最终都转换为,要求商标连同营业转让或允许其自由转让.不进行这样的转换,上述规则根本就无从适用,更遑论合理与否.历史地看,商标转让制度经历了从连同转让向自由转让的模式转变.在当代,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实际适用的都是自由转让模式,这也正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所持基本立场.在我国,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立法者还为商标受让人设定了品质保证义务.表面看来,上述规定系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具体体现,实则违背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理当删除.
商标、商标转让、商誉、营业、品质保证
DF523.3(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度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2009JJD820017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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