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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德国经验为视角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围囊括公、私两个领域,那么应当以何种立法技术来处理两套规范在同一法典中的关系?总结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优劣得失,基于对个人信息收集基本原则及其例外在公私领域不同的适用情况,可以看出,德国的区别对待模式更加符合不同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模式、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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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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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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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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