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家庭身份的私法人格底蕴及其历史演变

引用
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民事主体、人格、身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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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7(经济法、财政法)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6SFB3019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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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4-5205

61-147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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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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