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兼谈《合同法》第51条与《物权法》第106条之关系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均以"转让合同除无权处分外并无其他瑕疵"为前提,在未来统一编纂我国民法典时,应将之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诸构成要件并立,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予以规定.在善意取得成立后,因公示公信原则的权利拟制,无权转让合同变为有权转让,可以作为各项合同请求权的基础.对<合同法>第51条采何种解读,以及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时对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只影响对何为"转让合同"的认定.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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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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