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背景下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规制——以普遍服务理念为视角的分析
"普遍服务"理念的实现——向社会成员普适性地提供量与质相结合的服务,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干预.公共医疗卫生具有公益性,需要政府的主导,但并不意味着对市场化机制和竞争的排斥.目前老百姓对医疗卫生服务很是不满,几番医改也屡遣失败,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几乎空白.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在价值层面正是"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在机制层面则是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所致.新一轮医改应重塑并贯彻"普遍服务"理念,强化政府在实现健康公平中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法律规制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市场失灵的问题,保障并实现社会成员的健康权.
普遍服务、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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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经济法、财政法)
第45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重庆市城乡统筹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0090450776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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