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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知识产权范畴的理论构造

引用
知识产权在形式上是特权,但在本质上属于自然权利和私有财产的范畴,因此"无主知识产权"范畴的确立,非但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不会招致无主物之"先占"方面的曲解.无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乃权利的归属,对此主张一概"归入公有领域"或者"收归国有",都不免草率;问题的解决方案应当依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而定.

知识产权、无主物、公有领域、收归国有

29

DF523(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的资本化研究"07JA820029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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