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治理的法律道路——《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何遭遇“零适用”?
通过选择财产权构造、绩效观察度、资源依赖度和公共关联度来建立基金会治理机制的分析框架,并就相关要素如何影响法律规范的配置进行了研究。对全国性基金会年报资料的研究表明,中国基金会与政府的"非对称依赖关系"正在被打破,政府同时是社会慈善市场的推动者、监管者和垄断者,由此需要导入司法审查,建立多中心主义的法律治理模式。首先,未来的中国民法典需要借助"转介条款"实现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对接;其次,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配置要以保护公众知情权为中心;最后,配置诱致性规范以激励基金会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基金会、治理机制、民法典、非对称依赖、多中心主义模式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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