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妨碍法律效果之择定——以文书提出妨碍为例
证明妨碍之构成以相对人负有相应之义务为其逻辑基点,提出义务产生于诉讼提起之时,而保存义务则始于诉讼可"合理预期"之际。基于救济、惩罚和阻却等三大功能目标,并充分考量证明妨碍行为本身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样态,在择定其法律效果时,可考虑推定文书之内容为真、拟制文书之应证事实为真、罚款或强制交付和提起独立之诉等不同路径的选择适用,从而为最大限度地回复当事人之公平,实现当事人之平等接近事证,提供多重救济路径。
证明妨碍、文书提出命令、毁损证据、拒不提出证据
D923.6(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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