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研究——兼论民法制度设计中的“人性预设”问题
中国民法理论不承认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但欧洲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究其缘由,主要是中国民法以一种固定的人性预设作为制度设计的前提,而欧洲国家是通过适当的权利义务配置,去激励当事人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中国民法理论必须克服传统思维中模式化的"义利之辨",以一种更加现实的态度去设计民法制度。
无因管理、报酬请求权、职业活动、义利之辨
D923.2(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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