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与公益性言论保护——最高法院1993年《名誉权问题解答》第8条之检讨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同属宪法基本权利,无位阶先后之分,二者的平衡应在个案中实现.言论分为事实与意见,二者的区分是规则建立的基础.对于事实,真实是基础性要求,但真实并非一定不诽谤,不真实也不一定必然诽谤,表面的、片面的真实事实暗示虚假事实亦可构成诽谤.合理查证是判断事实是否诽谤的基本标准,我国不宜引进真实恶意原则.对于意见,应坚持合理评论原则.善意地针对可受公评事项发表言论不构成侮辱,侮辱不必然导致名誉受损.以事实为基础的评论应将合理查证与合理评论相结合,评论的空间应尽量宽广.
诽谤、侮辱、事实、意见、合理查证、合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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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本项目《人格权法研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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