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上解除权与民法上撤销权之竞合
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可能发生竞合.对此,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为排除说,二为选择说.前者以保险法上解除权排除民法上撤销权,后者允许两种权利并存由保险人选择行使.选择说会导致保险合同关系长期不稳定,置投保人于完全被动而纵容保险人粗放承保,故不足采.从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分析,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可以看作民法的特别规定,排除说较为可采.
保险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竞合、排除、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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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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