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其民诉立法乃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我国现行民诉法尽管在制度设计上贯彻了证据法定的要求,但关于法定证据类型的确立并不科学,突出表现为误将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范,亟待修正.
证据法定、法定证据类型、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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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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