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条款的解释与完善
通过对<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条款进行文义解释与逻辑解释可知,准不动产物权(抵押权除外)的设立与转让实行"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导致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限制了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来把<物权法>编入民法典时,应当对第24条、106条进行相应的修改.
机动车、准不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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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2(经济法、财政法)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私权变动原因的基本理论与制度构造》08SFB3023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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