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以市场份额责任为中心
对侵害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侵权,美国司法界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对受害人加以救济,通过历史和理论的分析,可以发现所谓市场份额责任实际上是择一责任的原告在无法起诉所有被告情况下的一种特别处理而已.而择一责任则与大陆法系语境中的共同危险行为有着很大程度上的同一性.那么在承认后者的我国存在着市场份额理论一定的适用空闻.
市场份额责任、择一责任、共同危险行为
28
D529(世界政治制度与国家机构)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