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之提倡
类型思维是概念思维呈现没落态势时的基本法学思维方式,具有价值导向性、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中间性、使法规范与生活现实相互调适的开放性等特点.在刑法立法上,类型化应是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发展方向;在刑法适用中,合理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形成案件事实都离不开类型思维.类型思维引入刑法领域,标志着刑法学摒弃主客体分离而采用主客体并存的认识模式,意味着刑法解释立场由形式解释论、主观解释论向实质解释论、客观解释论的革新,并带来了对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的深思.
概念思维、类型思维、构成要件解释、案件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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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教育部2006年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研究"项目号06JC820016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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