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
原教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的核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中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在理解上是极不一致的,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阐发,其中不乏添附、歪曲之界说,甚至以讹传讹之谬误.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既存在理论根基不足之缺陷,又面临着司法职业化和司法能动化相冲突的尖锐矛盾.但转型社会的现实,又要求中国必须同时完成司法职业化和"中国式"的司法能动化的双重任务.虽然存在诸多不足,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的.
司法能动、司法克制、立法性司法、法律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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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2(诉讼法)
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法官的裁判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研究"20080441001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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