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为视角
作为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网络传播方式,"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因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任何一项专有权的规定而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缩小了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将规范的对象仅限定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我国应当在保留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名称的基础上完全依循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使其能够适用于所有网络传播行为并达到国际条约的要求.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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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民法)
2010-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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