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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地位比较研究

引用
我国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后果,具有静态性,无法反映可谴责性成立的过程,这是由二元分立的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决定的.大陆法系刑事中,责任的概念与犯罪是同一的,责任以犯罪成立的方式存在,责任的罪责要素贯穿于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中,责任塑造了犯罪构成,因此责任反映出可谴责性成立的过程,其过程性、动态性特征尤为明显.这是由西方整体主义思维方式决定的.在犯罪论体系重构以及中国义务本位发生转变的情况下,刑事责任研究的思维进路必须被改变,使得对其研究进入真正的问题域,从而改变刑事责任在刑法中地位弱势和内容空洞的状况,祛除没有学术价值的无谓争议.

刑事责任、思维模式、结果性地位、过程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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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谐司法下的刑事责任研究》08SJB8200013

2010-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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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7

200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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