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不是权利——从我国《宪法》第51条说起
利益不是权利而只是权利的要素之一,他人可能维护你的利益,但不能代替你享有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关于"利益"与"权利"的区分对宪法理论和宪政实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公民权利不可能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权利"而只可能与其"利益"发生冲突,权利只存在于平行主体之间(如国家与国家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外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非平行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如国家与集体关系中的集体、集体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国家与个人关系中的个人).公民权利也并非都会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构成威胁,有些权利不可能损害其利益,如信仰、思想、良心自由;与其利益冲突的主要是个人权利中具有明显利益成分的权利,如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等;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一般不能成为剥夺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的理由.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亦有别于"公共利益".
权利、利益、国家、集体、个人
DF211(国家法、宪法)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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