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宪权正当程序控制论
为防范修宪权的滥用,必须对其施加程序控制.正当的修宪程序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促进民主性、提升民族理性和树立宪法权威性等独立价值.正当的修宪程序应该遵循平等参与、刚性、修宪权能适度分散行使和效率等原则.考察各国修宪权程序控制模式,发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往往会将修宪动议主体与修宪议案决定主体结合起来考虑,使二者能够起到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的作用.我国的修宪程序在参与性、刚性和权能分散性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应当赋予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修宪动议权,规定人民的讨论权,修宪议案的决定应该采取代表与人民分享部分内容的共决型模式,即某些宪法条款全国人大就有权决定修改,而另外一些宪法条款则只有人民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才能决定是否修改.
修宪权、修宪程序、正当程序、全民公决
DF211(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宪政视野中的司法体制改革》03CFX021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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