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塔甘采夫"犯罪论体系的不可行——基于人权保障立场的分析
犯罪论体系的重构具有必要性,但不应当是回到俄国"塔甘采夫"的"主体→中介→客体"犯罪论体系.不当的理论更易形成不当的实践甚至是危险的实践,"塔甘采夫"的犯罪论体系具有致命的缺陷,由于其是从主观出发来认定犯罪,所以理论自身的特质易使其对犯罪的认定有走向危险的可能,从而带来刑法适用的不安全,并最终危及人权的刑法保障,尤其是在刑罚权难以得到有效法律控制的社会.
塔甘采夫、犯罪论体系、人权保障
DF61(刑法)
2009-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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