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买受人再履行请求权的不足与完善
在瑕疵履行的情形,买受人享有修理或者更换的再履行请求权.再履行请求权是原级履行请求权的延伸和继续,其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地点为标的物的现实所在地,选择权应由出卖人享有,不同方式之间为择一竞合关系,而非选择之债.修理不仅要求除去原本存在的瑕疵,而且也应除去恶化形态的瑕疵以及延伸损害;更换也适用于特定买卖,但在用益补偿问题上应采取目的限缩.在给付不能或者不可以苛求的情形,排除再履行的请求权.如再履行本身有瑕疵,则买受人享有二次的再履行请求权.
再履行、修理、更换、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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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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