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卡滞纳金的性质及其治理
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故被喻为"合法抢劫"的信用卡滞纳金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滞纳金.具有违约金性质的信用卡复利由于没有存在的理论基础,所以本应该是违约金的信用卡滞纳金却利用行政法上滞纳金"督促履行"的功能而异化为剥夺普通民众财富的制度装置,对此,<合同法>与<贷款通则>却没有规定逾期贷款罚息的上限,<反垄断法>也因其笼统的责任规范无法根治高额的信用卡滞纳金,因而,作为"过渡性杂种"的信用卡滞纳金有赖于信用卡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从而纯化为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金.
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复利、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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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1(经济法、财政法)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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