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资源的私权法律机制构想
民事生活领域中在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产权的中间过渡阶段存在着以公用资源为客体的公用财产权.自然状态下公用资源的特殊性与权利状态的制度设计之间不能有机融合,公用资源不得不长期处于自然使用状态而难以进入传统私权调整的层次.市场化的语境中,民法契约制度与物权制度为立法者提供了通过私权机制调整公用资源利用方式的可能性.只有事实支配符合规范的支配,事实的排他与规范的排他一致时,公用资源的私权调整机制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
公用资源、私权、支配、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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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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