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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失序与对行政权剩余的规制——以执行权的变迁为视角

引用
我国现行宪法认为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法律的权力,没有政治功能派分.但在宪政实践中,行政权既有执行功能,又有政治功能,其政治功能缺乏合法性.行政权的扩张使宪法失序,主要原因是现有宪法没有一套规制行政权非正式来源的有效方案.宪法沉默之处就是宪法危机之所.行政权的非正式来源有其必然性,外在的、事前或事后的、间断的宪法制约机制不足以规制行政权,必须有内在的、事中的、连续的宪法制约机制予以配合.规范主义宪法的有效性必须向生活领域开放;功能主义宪法观的合法性必须获得法治化建构.行政法治模式宜以规范主义宪法为基础,以功能主义为补充.行政的开放性、公民参与、法律程序是内在宪法制约机制的要素.

执行权、剩余性范畴、宪法失序、民主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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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2(国家法、宪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以人为本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06AFX002;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07AFX007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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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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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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