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论法官的选任
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法院和法院职能执行者的法官是基于阶级的分化、社会分工和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产生的.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仍然客观存在,有纷争就需要有承担裁判案件和定纷止争使命的法官.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法官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法官的任职资格、任职形式和任职期限作了详细的论述.列宁认为,作为国家专门裁决纠纷的职业阶层,法官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必要性;法官应当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举出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修养的职业阶层;为了防止法官专断和擅权,主张废除法官终身制,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官任期制.
列宁、法官、选举制、任命制、终身制、定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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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4(国家法、宪法)
作者参与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研究"06AFX001的后期成果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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