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列宁论法官的选任

引用
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法院和法院职能执行者的法官是基于阶级的分化、社会分工和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产生的.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仍然客观存在,有纷争就需要有承担裁判案件和定纷止争使命的法官.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法官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法官的任职资格、任职形式和任职期限作了详细的论述.列宁认为,作为国家专门裁决纠纷的职业阶层,法官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必要性;法官应当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举出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修养的职业阶层;为了防止法官专断和擅权,主张废除法官终身制,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官任期制.

列宁、法官、选举制、任命制、终身制、定期制

27

DF214(国家法、宪法)

作者参与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进程研究"06AFX001的后期成果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2-40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27

2009,27(4)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