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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到现代:性法律理念的更新与调整方式的转换

引用
在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性更多地表现为义务、责任和特权,很难形成系统的性权利观念与实践,与此相应,性法律必然以义务为本位.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人的性需求量的增加,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更新改变了性行为的个体模式,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性行为的自主空间.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民众的性权利意识开始崛起和成熟,与此相应性法律应该以权利为本位.面对这样的社会变迁,中国当代的性法律必须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与调整方式的转换

性权利、性行为、熟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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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3(法的理论(法学))

李拥军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学基金青年项目06CFX003--"性权利与法律"和吉林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

2009-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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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671-6914

61-11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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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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